在人工智能(AI)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生成式AI工具如CHAtGPT4o、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可灵、即梦等已能创作出高度逼真的图像、视频等内容,引发了关于AI生成作品版权归属的激烈讨论。当AI成为创作领域的“协作者”甚至“独立创作者”,传统著作权法框架下的“人类中心主义”原则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将以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为切入点,结合近期多起热点案件,深入探讨AI生成内容的独创性认定、权利归属及行业影响,揭示司法实践如何为AI时代的创作生态构建法律边界与保护框架。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司法认定
2023年11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认定AI生成内容可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首次确立人类用户作为AI创作物的“创作者”身份。该案中,原告李昀锴通过Stable Diffusion模型生成一张古风女子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被告刘女士擅自使用并删除水印,法院判定刘女士侵犯了李昀锴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被列为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推动《AI生成内容标识规范》出台,要求平台对AI作品强制添加水印,该规范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1、本案司法裁判的关键逻辑链
独创性认定:法院指出,涉案图片通过线条、色彩呈现审美意义,符合《著作权法》对“智力成果”和“独创性”的要求。关键在于,原告通过设计提示词、调整参数、选择模型权重等步骤,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
权利归属:依据《著作权法》第11条,作者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AI本身不能成为作者。法院将权利归属于用户,因其提供了独创性智力投入,而非仅机械操作工具。
技术原理分析:法院区分了AI工具的“生成”与人类的“创作”。生成式AI(如Stable Diffusion)通过文本提示词与算法生成图像,但提示词的设计、参数调整等需人类决策,不同用户的个性化输入会导致差异化的输出结果。
二、近期相关热点案件及行业影响
(一)江苏常熟案: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情概述:2023年2月,林晨使用AI软件生成《伴心》图,经多次修改后申请美术作品登记。2024年,两被告公司擅自使用该图进行网络宣传和实体装置展示。法院认定林晨对提示词及图片细节的修改体现了独创性智力投入,2025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万元并公开道歉。
判决要点:
法院审查了AI软件用户协议,明确用户享有生成内容的权利。
通过提示词修改、参数调整等步骤,用户主导了创作过程,符合“创作者”身份。
行业影响:该案作为全国第二例AIGC著作权案,进一步细化了独创性判断标准,强调“过程控制+结果独创”的双重标准,为AI创作产业提供了合规预期。
(二)武汉东湖高新区案:AI生成图片被侵权
案情概述:王某使用AI生成图片并发布于小红书,获大量点赞收藏。某科技公司擅自使用该图用于商业宣传,法院认定图片具有独创性,判决赔偿4000元。
判决要点:
AI生成内容若具有独创性和固定性,即受著作权法保护。
独创性体现为用户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而非单纯技术输出。
行业影响:此案扩大了AI生成内容受保护的范围,鼓励创作者通过AI工具进行个性化表达。
三、独创性认定的司法标准
从上述司法判例可见,法院在AI生成内容版权认定中,始终将“独创性”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并构建起融合技术特性与法律原则的双重判断框架。这一框架突破传统作品独创性标准的简单套用,而是结合AI技术的生成逻辑,重点考察人类用户在创作过程中是否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及结果筛选等环节,赋予作品独特的智力投入。具体而言:
1、人类智力投入的可识别性标准
法院要求AI生成内容中的人类智力投入需具备可识别性。例如,在提示词设计阶段,用户需设定具体场景描述(如"古风女子")、情感脉络(如"春日意境")或美学风格;而在参数调整环节,迭代步数、模型权重、随机数种子等技术参数的选择,需能直接影响最终作品的艺术风格。
2、创作空间的司法界定准则
司法判例对AI创作空间进行了明确界定,当AI工具仅执行机械性任务(如按固定模板生成报告)时,其产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当用户通过提示词和参数设定,赋予AI生成过程创作性选择(如控制构图、色调等美学元素)时,则符合独创性要求。
3、域外司法实践的比较借鉴
对比国际实践,美国2023年《Zarya of the Dawn》案确立"人类筛选+AI绘图"的混合版权登记制度,仅保护人类贡献部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草案则要求AI生成内容标注"AI生成"水印,权利归属倾向于"对人类创作有实质性贡献者"。我国司法实践在独创性判断上既借鉴域外经验,又结合本土技术发展现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判断标准。
四、权利归属的法律逻辑与行业影响
1、权利归属的法定路径
用户优先原则:当用户通过独创性智力投入主导创作时(如本案),著作权归属用户。
开发者保留权利:若AI生成内容完全基于开发者预设算法(如自动生成标准合同),则开发者可能主张权利。
2、行业合规建议
创作留痕:保存提示词修改记录、参数设置文件等,作为独创性证据。
协议约定:在使用AI工具前,明确版权归属条款(如用户协议中约定生成内容归属)。
3、对AI产业的推动
创作激励:司法判例为AI辅助创作提供了法律保护框架,降低侵权风险。
技术中立原则:法院强调技术工具属性,避免因AI参与而否定人类创作价值。
五、学术争议与未来立法方向
1、独创性标准的模糊性
定量争议:何种程度的提示词设计或参数调整构成“独创性”?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量化标准。
定性争议:AI生成内容的“创作”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表达”?学界存在“工具说”与“合作作者说”之争。
2、国际规则协调
WIPO草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推动“AI生成物数字指纹库”,通过哈希值追踪创作路径。
中国立法动向:2023年《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第17条要求标注AI生成物来源,侵权时由运营者担责。
六、结语
近期系列案件不仅明确了AI生成物的法律地位,更展示了司法体系对技术变革的适应性调整。法院通过“独创性智力投入”标准,平衡了技术中立与创作激励的需求,为AI创作产业提供了可预期的规则框架,但现有规则仍需进一步细化权利归属、独创性判断等标准。
在AI技术重塑创作生态的背景下,创作者既是技术红利的受益者,也是法律风险的承担者,未来能否依靠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现技术发展与法律秩序的良性互动,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