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ChatGPT”到“Sora”,AIGC作品的版权归属与创作者权益的未来

2024-03-04 阅读量:1034

2月16日,OpenAl继chat-GPT之后,正式官宣首个文生视频模型Sora,其突破性的功能和属性标志着人工智能在生成型视频领域又一次令人瞩目的飞跃,目前Sora模型已经可以通过文本指令直接输出长达60秒的视频。而这视频并非简单的视频,视频内容包含高度细致的背景画面,复杂的多角度镜头,以及富有情感的多个角色等。事实上,在Sora横空出世之前,业内已经存在功能相似的AI生成视频、视频编辑模型,并且好莱坞已经将一些技术应用在实际项目之中,并获得了奥斯卡奖。而Sora模型与之前的同类工具相比又实现了明显的突破和升级,这对于IT界、艺术界和影视界等各界来说是福音,但也令人担心,因为目前实际想要用AI来代替人类制作视频不仅在技术上存在逻辑性差、数据偏见及连续性不足等问题,在版权等法律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图片

(动图来源:Sora官方生成的60s视频节选)

AIGC的出现确实为人类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让业内爱好者借助Ai的力量也能够产出具备专业水平的内容,而无论是生成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内容,作品的版权到底归属于谁?出现纠纷,又由谁来承担呢?

在2023年11月,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作出我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作品著作权的判决,判决指出原告通过输入文本、参数以及提示词来生成图片这一行为已经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对于原始生成图片,原告进行的调整修正体现了原告的审美和个性判断、表达,因此最终生成的图片也就具有了“独创性”,因此原告拥有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被告在平台上公开使用案涉图片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这一判决也在国内引起了重大关注和讨论,毕竟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我们使用AI生成图片就类似于使用智能相机拍照,最后的作品我们可以像自己动手绘制的作品一样拥有相应的著作权利,AI就可以作为我们使用的一个工具,生成的作品就可以作为我们可商用的作品。

而在国外,已经有多个关于AIGC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案例,判定的结果风向几乎与国内案件判决相反。2018年11月,AI研发人员斯蒂芬·泰勒向美国版权局申请注册“通往天堂的最近入口”作品被拒绝,在两次申请复议均被驳回之后,泰勒于2022年6月起诉了美国版权局,声称自己作为AI生成工具的研发人,并且具有AI工具所有权的转让声明,应当合法获得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而美国版权局则认为,泰勒提交注册的作品并没有包含人类的创造性贡献,不符合版权法的规定,最后在2023年8月,经华盛顿区法院的审理,该案件维持了美国版权局拒绝注册的决定。无独有偶,2022年9月,杰森·艾伦为“空间歌剧院”作品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该作品因是第一个赢得2022年度科罗拉多州博览会美术比赛的AIGC图像而备受关注。因此版权局已经知道该作品并不属于人工手绘作品,在注册过程中版权局要求艾伦提供AI工具生成该图像的更多信息,在通过审查之后,版权局认为艾伦利用作图工具进行人工创作的部分,可以考虑授予版权,但需要将AI生成内容排除在注册版权之外,而艾伦坚持要注册完成的作品,不愿退让,最后美国版权局最终拒绝了该作品版权注册。

关于AIGC生成内容著作权注册失败的案例还有很多,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几乎都会要求作品要具备人的智力创作这一要件,而用户向AIGC时输入文本来生成的图片影音内容,到底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作品?国内案件表示肯定,国外则否定,AI本身不具备思想和情感,只是作为用户引导下由AIGC数据计算和随机选择的表达输出,进而生成内容。而根据著作权的“思想与表达二分”原则,AIGC生成则将思想与表达完全分离,由用户通过指令进行思想传导,AIGC则承接并完成用户指令的表达。而相比于人工创作,AI生成内容是否真的可以作为用户思想的表达,还是只作为一个类似于我们在传统创作中会使用到的工具一样的存在,也是著作权案件中最至关重要的一个考量因素。

无论是之前的文本大模型还是视频大模型,AIGC都是在大量的数据支撑下才能完成对应的输出功能,这也就意味着在创作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内容,同时AI在训练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内容,那么也就会涉及如何合法地使用这些内容的问题,另一方面,AI生成的内容本身就很难保证新颖性,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版权,尤其是输出内容与现有作品存在相似部分的情况下。

我国在2023年8月1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联合发改委、教育部等七部门共同起草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办法》提出国家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创新发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明确了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总体要求。提出了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具体措施,明确了训练数据处理活动和数据标注等要求。虽然还是很难做到明确规定AI生成的内容是否具备作品权利,但在办法的约束下,明确规定AIGC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最主要责任,体现国家对于AIGC发展“包容审慎”的态度。

“ChatGPT”、“Sora”等AIGC产品的推出不仅是技术进步的标志,更是对现有版权法律和道德伦理的一次严峻考验。AIGC所带来的便利性无可否认,但背后衍生的版权问题也不容小觑。

从北京市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来看,中国在AIGC作品的版权认定上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承认了AI生成图片的独创性,这为AI创作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激励。然而,这一判决也为版权法的未来发展方向提出了新的问题:在AIGC创作中,人类作者与机器的合作关系究竟应如何界定?版权法是否应该延伸到非人类创作者?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创作者的权益,更关乎整个创作生态的健康发展。同时《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表明中国在监管AIGC技术上采取了一种既鼓励创新又注重责任的策略。通过要求AIGC服务提供者承担主要责任,既保障了公众利益,也为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空间。

国外案例则反映出一种更为保守的态度,强调人类创造性贡献的必要性。这种立场虽然保护了传统创作者的权益,但也可能限制了AIGC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在这样的背景下,寻找一个平衡点显得尤为重要。

总之,AIGC技术的发展触及了版权法的核心问题,即如何平衡创新与保护、人的创作与机器的计算。未来的版权法可能需要重新审视“创作”这一概念,以适应AI时代的新现实。同时,我们也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AIGC技术的理解和伦理审视,确保这项技术能够在尊重每个人权利的前提下,为人类的文化和知识进步做出积极贡献。相信未来AIGC会随着技术发展迭代变得更加成熟,对于版权与创作之间的冲突这一问题最终也能得到相关部门的妥善解决,以保护创作者权益的基础上,为新技术和创新留下空间,促进文化和技术的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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